發布時間:2015-07-24 來源:南方都市報
近日,央行等10部委發布《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在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道路上邁出實質性一步。
2013年開始,中國互聯網金融實現井噴式發展。相關稱謂頻頻出現在金融界,相關爭論也逐漸升溫。總的看來,互聯網金融對金融體系是把“雙刃劍”,一方面,作為金融創新的產物,是一種合理存在的客觀現象,有助于打破中國金融業的壟斷和惰性;另一方面,金融配置格局的重構也為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作為中國互聯網金融第一個綱領性文件,《指導意見》)既鼓勵創新、推動發展,又讓“野蠻生長”的互聯網金融有了清晰的發展方向。第一,互聯網金融第一次有了確切定義。“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金融機構傳統業務的互聯網化、互聯網企業切入金融業務,都屬于互聯網金融。鼓勵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相互融合,互補發展。金融機構需要融入互聯網開放的基因,而互聯網企業也需要借鑒金融機構謹慎的態度。由此,互聯網金融的主要業態也得以明確,包括互聯網支付、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
第二,明確互聯網金融的“金融”本質。互聯網思維與技術的運用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等特點。因此,應該將互聯網金融企業看做金融機構,互聯網金融企業應當遵循服務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將其納入到監管體系并加強監管是必須的,有利于互聯網金融長遠發展。
第三,第一次明確監管職責。對于市場化的合理部分,通過行業自律來滿足;非市場化的部分,在尊重互聯網金融自身發展規律的前提下,實施分類監管,保證投資者資金安全和防范風險。具體而言,央行負責互聯網支付業務的監督管理;銀監會負責網絡借貸、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的監督管理;證監會負責股權眾籌融資和互聯網基金銷售的監督管理;保監會負責互聯網保險的監督管理,結束了互聯網金融行業長期以來“無監管、無規則、無門檻”的三無狀態,明確了各類互聯網金融業務的底線及準入條件。這與美國眾多監管機構對互聯網金融企業行使監管權限的做法一脈相承。
互聯網金融興起雖然有部分原因可以歸為監管真空,但不可否認的是,最重要的背景還是金融改革不徹底,利率等管制尚未放開,傳統的金融機構和產品無法滿足實體經濟發展以及投資者的需求。互聯網金融所拓展的諸多業務領域,與中國金融深化改革的諸多思路相契合,在股票市場巨幅震蕩、中國金融創新再次站在十字路口之際,《指導意見》對于中國金融改革探索無疑具有戰略意義,堅持創新風險可控、與現行市場對接、與制度沖突較低的原則,有步驟、有計劃地分階段遞進轉換。
一是金融創新回歸本源。股市的火熱讓部分P2P平臺的交易量減少,但與此同時又催熱了高杠桿、低門檻的股票配資業務。由于一味根據風險與收益成正比的原則濫用這一工具,使得配資成為逐利最大化的投機工具。同時,結構產品在金融動蕩階段所導致的實際損失遠超投資者預期,并引致多米諾骨牌般的系統性風險。P2P平臺等金融創新主體在危機中承擔了自己所不能承擔的風險,逐漸脫離簡單中介服務業,而轉變為高風險高收益的制造商。這種金融創新如果遭遇到系統性風險,在“金融加速器”作用下,便有滅頂之災。《指導意見》中,強調了風險管理手段同步創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是金融創新主體仍是傳統金融機構。傳統金融機構由于在金融領域的資金、人才、制度、風控優勢,將主導互聯網金融整合。一方面,互聯網企業不再是“顛覆者”角色,融合創新將成為新的主題。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公司、金融機構中的不同行業以及互聯網金融各種業態之間,如果以開放的心態開展合作,將可能創新出多樣的產品和服務,并在此基礎上形成多種商業模式。另一方面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臺開展網絡銀行、網絡證券、網絡保險等業務。商業銀行設立直銷銀行乃至互聯網金融子公司,已是指日可待。
三是混業路徑清晰。混業經營是中國金融改革的恒久主題。中國混業經營主要采取在有條件的金融機構下設分業子公司的模式。互聯網金融企業不能打著技術、創新的幌子,以一個公司從事多種混業業務而實質上進入混業經營狀態。如P2P平臺早已脫離單純的網絡借貸服務,而將業務延伸至基金、證券化、信貸、票據等業務,并通過資金池和期限錯配放大資金杠桿。《指導意見》明確P2P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以及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支付性質,均是出于這種考慮。從另一個角度,《指導意見》也使得互聯網金融成為混業經營的一部分,互聯網金融牌照價值顯現,今后從事P2P等互聯網金融業務均存在準入門檻的問題。這種安排,既保留了對互聯網創新發展的包容空間,又在不可觸碰的混業紅線上做了明確要求。
四是金融監管協調將加速建立。中國分業監管雖然飽受詬病,但在一定程度上卻刺激了監管競爭。本次《指導意見》的出臺,為金融創新的監管指明方向。一是放棄“叫停”等“一刀切”控制手段,圍繞透明化、市場化和規范化的方向,根據不同業務性質和風險水平,疏堵結合進行監管,在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中找到平衡。二是協調好金融監管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標準化程度高的業務種類更容易制定細則和確定監管邊界,而非標準化程度高的業務則存在較大的浮動空間。這要求監管主體協調配合,避免重復監管和監管真空。